常设授权书 (客户证券)

1. 本常设授权书(客户证券)与客户协议书第三部份「证券保证金交易的条款及条件」所载条款及条件界定的所有词汇,与本常设授权书(客户证券)分所用者具相同涵义。

2.根据《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香港法例第571H),客户可授权及/或指示元宇证券不时按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置代其收取或持有的证券及/或证券抵押品:

根据贷款协定,在遵守《客户证券规则》的前提下运用任何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在遵守《客户证券规则》关于再质押的限制的前提下,将任何证券抵押品存放于认可财务机构,作为提供予元宇证券的财务融通的抵押品;将任何证券抵押品存放于获证监会认可的任何结算所或另一持牌或注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作为解除及清偿客户对元宇证券的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及按照元宇证券经考虑不时的适用法律及规管规定而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及处置证券及证券抵押品。

3. 经元宇证券知会后,客户确认及确定元宇证券已再质押客户的证券及证券抵押品。客户明白及确认客户根据本常设授权书(客户证券)提供常设授权书的相关风险,包括在风险披露声明列出的风险。

4. 客户亦确认:

客户已获告知元宇证券的再质押惯例,而客户已向元宇证券提供把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再质押的常设授权书。

客户在本设授权书(客户证券)提供的常设授权书,概不影响元宇证券处置或提出由元宇证券的关联实体处置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借以清偿由或代表客户结欠元宇证券、该相关实体或第三方的任何债权。

5. 客户明白,第三方可能对客户的证券享有权利,而元宇证券必须先了结该权利后才可将客户的证券归还予客户。

6. 客户根据本常设授权书(客户证券)给予的常设授权书,将由该常设授权书日期起十二(12)个月依然有效,但元宇证券向客户发出不少于两(2)个营业日的事先通知书,或客户向元宇证券发出不少于七(7)个营业日的事先通知书,或根据《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而撤销常设授权书则除外。在每段十二(12)个月的期限届满时,若元宇证券在常设授权书届满日期前最少十四(14)日向客户发出事先书面通知,常设授权书则被视为按照本常设授权书(客户证券)订明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再续期十二(12)个月,除非客户根据《证券及期贷(客户证券)规则》反对常设授权书续期。

7. 客户承诺就元宇证券司因为根据客户按本常设授权书(客户证券)而给予的常设授权书行事而招致或蒙受的所有成本、开支、负债、损失或损害赔偿,向元宇证券及元宇集团公司作出弥偿。

8. 本常设授权书(客户证券)的条文会不时修订或补充,客户需以不时经修订或补充的版本为准。